上海外汇局2018开年第一弹:《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火热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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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纲要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评
二、1号文与145号文逐条对比
三、1号文内容梳理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评
专栏作者:布偶猫
各位银行业的读者朋友,你是否在刚刚过去的元旦假期第一天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文)打得措手不及?节后开工第二天,上海外汇局又马不停蹄地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8]1号),并正式宣布上海汇发[2015]145号文同时废止。从2017年第四季度起,关于上海正式推出自由贸易港方案的消息就在坊间广为流传,2018年开年的第一个外汇法规即为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内容,是否预示着自贸港正式落实执行的脚步已越来越近?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2013年9月正式挂牌以来,其主要的业务法规均为人民银行联合多部委发布,4年多来外汇局发布的自贸区法规寥寥可数,截至目前仅有2项有效文件,其历史变迁如下:
1).2014年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上海汇发[2014]81号),明确了FT账户数据采集范围、FT业务专项统计数据、试验区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应做国际收支直接申报(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等工作要求。该文自2014年7月8日执行,至今仍然有效。
2).2014年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汇发[2014]26号),后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汇发[2015]145号文)废止。
3.本次发布的1号文将145号文废止。
总体来说,本次1号文变化不大,可以看做是为了迎接自贸港方案而提前做出的将散落在往年多个非自贸区外汇业务法规中零散的自贸区外汇管理片段进行的归纳和整理,概括来说有下面三点:
1)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允许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鼓励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银行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但未明确指出自贸区内企业是否适用,本次1号文将其明朗化。需要注意的是,25号文明确指出可以办理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必须是货物贸易等级A类企业,B、C类企业不得办理。而1号文并未限制B、C类企业办理电子单证审核,而是把自主权交给了银行。
2)进一步明确了可以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特征要求;
3)以正式法规发文形式将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结汇操作要求明确下来。(此前仅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文)政策问答第一期中第4点形式发布)
二、1号文与145号文逐条对比
1号文与145号文详细比对内容如下(本图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 布偶猫):
三、1号文内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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